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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不應該給試用期員工發(fā)薪水

新聞來源:本站 發(fā)布日期:2017年5月18日 已浏覽3718次

案情:

2010年,康某到一家公司應聘,雙方就(jiù)工作内容、工作條件等問題達成(chéng)一緻,初步訂立了協議,并約定爲期2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康某按約定履行了義務。試用期結束後(hòu),公司以試用期間沒(méi)有約定薪金爲由拒絕支付康某的勞動報酬。在試用期内,勞動者可以領薪水嗎?

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在本案中,康某按照事(shì)先達成(chéng)的協議,履行了勞動義務,因此,康某在試用期内有權領取薪水。

勞動者在試用期應當享有的權利,概括起(qǐ)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miàn):(1)勞動者有享受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以後(hòu),即應按月爲勞動者繳納養老、失業等社會(huì)保險費用。(2)勞動者還(hái)享受與其他職工相同的保險福利待遇。(3)用人單位一方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行爲并對(duì)勞動者造成(chéng)損害的,勞動者有權獲得賠償。(4)勞動者可以随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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